您现在的位置:
运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运河区民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办事指南
-
索引号:
2026/00007224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布机构:
运河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2026-04-28
-
名称:
运河区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 主题词:
- 文号:
运河区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