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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223706/200000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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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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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安局运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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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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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公运(公)行罚决字〔2019〕0712号
- 主题词:
- 文号:
沧公运(公)行罚决字〔2019〕07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公运(公)行罚决字〔2019〕0712号
被处罚人于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xxxxxxxxx号现住址:沧州市运河区xxxxxx号楼xx元801。
现查明:2019年09月05日09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x在网上购买仿真枪一把,经依法传唤,于x对购买仿真枪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于x的陈述和申辩、钢珠枪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西环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公园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