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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05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运河区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取“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具体收费细则如下:

收费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标准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收费主体

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计费单位

每件;每页。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09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

收费范围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收费对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征收方式

非税系统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缴费、银行转账或银行柜面现金缴款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

0317-3171233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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