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运河区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取“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具体收费细则如下:
|
收费项目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
收费标准 |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
|
收费主体 |
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计费单位 |
每件;每页。 |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09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 |
|
收费范围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
收费对象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
征收方式 |
非税系统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缴费、银行转账或银行柜面现金缴款 |
|
减免规定 |
无 |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7-3171233 |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主办单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7-3024821 网站标识码:1309030003
冀ICP备08005834号-2 沧公备130903020002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czsyhq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