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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沧州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1、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根据《沧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及《沧州市运河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等,重点推进“节、引、调、 补、蓄、管”六大行动,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着力增引外调水源。通过增加引江引黄外调水量,增加河湖生态补水蓄水,关停城镇自备井、农业灌溉深井等措施,切实增加河湖坑塘蓄水,持续回补地下水,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止降回升。

2、河湖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国家战略为契机,将南运河生态修复与文化带建设深度融合,加强河道水系治理管护,打造绿色生态廊道;实施南运河河道生态治理修复工程,统筹上下游、左右岸、主槽滩地,结合河道清理整治生态补水。积极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统筹调度引江水、引黄水和上游水库水,相机利用雨洪水,切实加大河湖生态补水量。

3、抗旱工程在开源节流基础上,加大引调水力度,重点开展具有灌溉集水能力的蓄水坑塘整治工程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抗旱服务组织。

4强化河湖监管工作。聚焦保护好盛水的“盆”和保护好盆里的“水”,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实化河湖长制任务,把有关地方和企业单位正确处理水与生态系统其它要素的关系纳入监管内容,积极推动河长制由“有名”向“有实”转变。建立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扎实开展“清四乱”等专项行动,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非法行动进行专项整治,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定期对河长制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采用“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对河湖“四乱”等问题进行暗访,并跟踪督导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5强化水资源监管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规范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全面监管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等各环节工作,突出抓好水量分配。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监管为抓手,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用水定额动态调整机制,开展节水评价,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调度的监管、协调推动和农业、工业、城镇的全领域节水监管。强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监管,落实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可开采量目标;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水工程核验、计划用水监管评估等各环节,加强涉水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6、强化工程监管加强工程招投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安全生产等建设过程各环节的监管,压实项目法人、参建各方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全面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对农村饮水安全、中小河流治理等面上水利工程,主要抓好运行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采取常规检查、飞检、明察暗访、回头看等多种形式分批分层持续开展督查,实行工程台账管理,加强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监管,指导协调解决工程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下大力气消除安全运行隐患,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同时,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运用信用评价机制,倒逼市场主体自律,创造良好的水利建设环境。抓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管,完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7、强化资金监管要以资金流向为主线,实行对水利资金分 配、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大财务专项监督检查力度,扩大引入第三方、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查处问题,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等行为,确保工程安全、干部安全。

8、强化政务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清单管理及动态化调整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实效,提升水利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推进水利行业信用监管,优化水利营商环境。

关于印发《落实<沧州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