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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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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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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运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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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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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运河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市运河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运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317-3171008。
(二)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办)当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68号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按国家规定调整)。
联系电话:0317-3171008。
(三)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办)提出申请。详细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68号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7-3171008。 邮政编码:061000。
二、受理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办)领取、自行复制或从运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运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三、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通过信函方式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的ems特快专递费用由本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