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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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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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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运河区南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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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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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湖街道办事处下放事项办事指南、流程图
- 主题词:
- 文号:
南湖街道办事处下放事项办事指南、流程图
个体、企业注册类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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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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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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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运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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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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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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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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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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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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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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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5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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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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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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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http://www.hebgs.gov.cn/yw/yp/s-index.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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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www.hebscztxyxx.gov.cn/noticehb/home/wsd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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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统一受理电话:0317-2045883
咨 询 电 话: 0317-3130211
监 察 电 话:0317-2175056
纪委监察电话:0317-2175029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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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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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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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运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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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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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 注册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二寸照片一张;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照房产证或买卖合同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开业信息申报单》,地址细化到门牌号,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须提交《住宅经营性用房承诺书》; 5.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作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二、变更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家庭经营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者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6.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照房产证或买卖合同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信息申报单》,地址细化到门牌号,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须提交《住宅经营性用房承诺书》;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注销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个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确认;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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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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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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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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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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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5883 2130582 2130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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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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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不含特别程序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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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http://www.hebscztxyxx.gov.cn/noticehb/home/wsd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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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www.hebscztxyxx.gov.cn/noticehb/home/wsd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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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流程图
(3个工作日)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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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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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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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运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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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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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注: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指南。 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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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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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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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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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5883 2130578 2130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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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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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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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http://www.hebgs.gov.cn/yw/yp/s-index.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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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www.hebscztxyxx.gov.cn/noticehb/home/wsd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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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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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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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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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运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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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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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份。 11.《承诺书》。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9.《承诺书》。 说明: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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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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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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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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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5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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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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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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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http://www.hebgs.gov.cn/yw/yp/s-index.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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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www.hebscztxyxx.gov.cn/noticehb/home/wsd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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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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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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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运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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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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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承诺书》。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承诺书》。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http://www.saic.gov.cn)或“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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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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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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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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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5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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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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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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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http://www.hebgs.gov.cn/yw/yp/s-index.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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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www.hebscztxyxx.gov.cn/noticehb/home/wsd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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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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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大项 |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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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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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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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通过,2017年3月16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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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在全市范围内经营或跨县(市、区)经营农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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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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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冀农业规〔2018〕1号2018年1月9日发布)第七条、第十七条、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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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首次申请以及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6、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7、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8、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9、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10、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 同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以下材料: 11、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1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1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14、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15、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1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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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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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特别程序)——决定——证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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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实地勘察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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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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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天):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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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7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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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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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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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8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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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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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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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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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查询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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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
http://xzsp.cangzho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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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15个工作日)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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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大项 |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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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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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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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通过,2017年3月16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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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在全市范围内经营或跨县(市、区)经营农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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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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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冀农业规〔2018〕1号2018年1月9日发布)第八条、十七条、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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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减少经营范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5、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材料仅增设分支机构的提供: 6、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7、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8、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9、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10、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11、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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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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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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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特别程序)——决定——证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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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实地勘察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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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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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天):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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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7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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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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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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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8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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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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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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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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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查询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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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
http://xzsp.cangzho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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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图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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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大项 |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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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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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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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通过,2017年3月16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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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在全市范围内经营或跨县(市、区)经营农药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继续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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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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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冀农业规〔2018〕1号2018年1月9日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十七条、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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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以及诚信经营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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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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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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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特别程序)——决定——证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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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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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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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天):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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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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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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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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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8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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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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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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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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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查询 |
http://cz.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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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
http://xzsp.cangzho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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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流程图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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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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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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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运河区辖区内的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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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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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及人员基本情况 5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 6生鲜乳运输车辆自查合格声明 7代理委托书 8代理人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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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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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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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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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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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0317—204855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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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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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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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运河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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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采伐林木权属清楚; 2、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3、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审批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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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林木采伐申请表(村、乡两级盖章); 2、林权证或者村、乡两级开具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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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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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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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
审批机构: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
办公地点: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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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0317-2048550 |
|
监督电话: |
0317-204855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项目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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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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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运河区辖区内的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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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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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林木合法来源: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户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和旧木材,具有乡、镇林业站的证明,中途因改变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或未达运输证规定地点,或途中意外,原因不能按期到达,需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明的,应具有原起运地的有效运输证及有关证明;运输进口、出口木材,珍稀树种木材,应具有主管部门的分配计划,或起运地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木材运输证。(2)出具交纳的育林基金有效票据。(3)申请人或单位出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村委会介绍或单位介绍、注明事由、姓名、树种、材积到达目的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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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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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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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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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E岛110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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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0317—2048550 |
木材运输证核发流程图

水域滩涂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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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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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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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运河区辖区内的企业、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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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水域滩涂养殖权合法,无权属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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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复印件)1份,1寸免冠照片1张; 3、单位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复印件)1份;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的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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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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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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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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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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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0317—2048550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流程图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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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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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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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运河区辖区内的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个人向注册机关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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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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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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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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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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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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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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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317—2048550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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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运河区辖区内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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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3)视力:两眼棵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言;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界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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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操作证核发申请材料: (1)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 (2)1寸白底近期证件照片6张; (3) 近期《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 (4)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5)科目一、二、三、四成绩单(表)原件1份; (6)培训记录; (7) 其他形式审查要点:申请资料应当使用签字笔填写并按手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操作证续展申请材料: (1)《驾驶证申请表》; (2)1寸白底近期证件照4张; (3)近期《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 (4)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原驾驶证 。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操作证注销申请材料: (1)《驾驶证注销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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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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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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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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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317—204855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流程图

护士首次注册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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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大项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延续注册及省内护士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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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运河区发证的医疗机构内符合办理条件的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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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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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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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护士注册范围是已通过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申请在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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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护士注册范围是已通过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申请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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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08〕91号) 第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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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河北省护士注册体检表,原件1份);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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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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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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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核准—证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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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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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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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关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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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志强路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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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317-2048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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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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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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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首次注册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统一受理电话:0317-2048550
咨 询 电 话:0317-2048550
监 察 电 话:0317-2175056
纪委监察电话:0317-2175056
护士延续注册规范表
|
归属大项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延续注册及省内护士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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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
运河区发证的医疗机构内符合办理条件的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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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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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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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范围 |
运河区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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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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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08〕91号) 第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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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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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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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核准—证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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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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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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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关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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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志强路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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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317-2048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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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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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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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延续注册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统一受理电话:0317-2048550
咨 询 电 话:0317-2048550
监 察 电 话:0317-2175056
纪委监察电话:0317-2175056
护士变更注册规范表
|
归属大项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延续注册及省内护士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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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
符合相关条件的执业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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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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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九条、《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护士注册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4〕29号)第二部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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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河北省内医疗机构的护士变更入本辖区医疗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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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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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08〕91号) 第六部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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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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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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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核准—证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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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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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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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关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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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志强路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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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317-2048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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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7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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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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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变更注册流程图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统一受理电话:0317-2048550
咨 询 电 话:0317-2048550
监 察 电 话:0317-2175056
纪委监察电话:0317-217505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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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大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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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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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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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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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运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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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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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3〕2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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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证)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卫生许可证》原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经营地点、增加许可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3.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5.与原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无变化的说明,或有变化内容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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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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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特别程序)—决定—证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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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现场审核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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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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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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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志强路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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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8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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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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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不含特别程序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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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2个工作日)

统一受理电话:0317-2048550
咨 询 电 话:0317-2048550
监 察 电 话:0317-2175056
纪委监察电话:0317-2175056
食品 (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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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大项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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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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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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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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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运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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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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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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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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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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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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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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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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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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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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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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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17-2045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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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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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QQ:861239916(食品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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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